时间:2020-09-21 10:37:51 浏览量:...
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有哪些?
这一问题可从两个方面来看:
一:个人独资企业在行政处罚中的主体资格到底罚谁?
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,主要体现在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和《民法典》中。第二条:“有经营能力的公民,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,从事工商业经营的,为个体工商户。”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:“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,经依法登记,为个体工商户”,并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列为自然人。
民法典将个体工商户规定为自然人一章,意味着其并非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,而是包含在自然人之中。其主要原因是: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要求必须有字号,没有出资程序,不能有分支机构,只能由个人或家庭经营,因此,它只是自然人参与经营活动的一种形式,并非独立的组织。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和商业主体,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范围内拥有商业经营权,可以独立从事经营活动,是我国立法特别规定的情形。
所以,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公民,虽然可以起字号,但是它只是一个外号,作为经营者的公民,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主体资格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:“在诉讼中,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。带字号的,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,但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。与此同时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起诉,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。带字号的,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原告,并应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。
上述两项司法解释都规定,个体工商户可以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作为诉讼当事人,因此,在行政执法过程中,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,一般以其字号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,同时,要注明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,而不是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来处理,而仅注明个体工商户的字号。
二是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行政处罚是否可以不交。
首先可以明确的是,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的最终责任承担者。所以,即使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前办理注销登记,行政机关仍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。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否注销,均应对其违法行为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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